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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docx 用户手册-企业端
优惠政策
直接优惠是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基本条件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免评条件
● 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 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且排名前三
● 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 近五年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进行。
● 全年都可以申请评价,但加计扣除截止时间是到每年三月底,这个时间之外也可以填报,但无法享受加计扣除。
●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之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 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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